周斯方在诉状中诉称,黄美喜在民警询问时并未指控他,本案属于“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他是一位农民,老实、本分是他留给众乡亲的良好印象,由于公安机关在未查清事实真相时即贸然对他作出错误罚款决定,对他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使他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据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还他清白。
公安机关辩称,公安机关认定周斯方有侵犯隐私行为,有被侵害人陈述、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周斯方亦承认了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作出的给予周斯方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周斯方的诉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这起案件又创造了一个第一,该案是上海市法院自《治安管理处罚法》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第一起受理的因“偷窥”侵犯人身权利而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
那是因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没实施前,遇到偷窥或偷拍他人隐私的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与之相近的第19条的“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或15天以下拘留,但无具体可对应的偷窥等条目;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这一违法行为专门列了出来,并归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类违法行为里面。
金山法院高度重视此案,上海媒体也闻风而动密切关注。
然而,就在金山区法院准备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的时候,周斯方于6月29日向金山区法院提出了撤回行政诉讼的申请。
同年7月3日,金山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周斯方撤回起诉。
7月18日,金山区法院对陆明夫妇诉周斯方侵犯隐私权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老翁自知理亏 经法院调解主动赔偿
周斯方到底有没有偷窥黄美喜夫妇的生活隐私?
案发后,周斯方在派出所询问时作了一份笔录。在笔录中,笔者发现周斯方是这么说的:“2002年8月,我大女儿买下了这幢房子,然后我女儿叫我帮忙照看这房子,我就住进了东面一间房。我隔壁即西面一间房里住着一对小夫妻。
“我在整理房间时,发现西墙上有一个被老鼠挖出来的洞,而且可以看到西隔壁房间那对夫妻的床上,于是我萌生了偷窥的念头,我先把这个洞用水泥堵住,然后趁水泥未干时用一根小棍子挖了个小洞,从这个小洞正好可看到那夫妻睡觉的床,我怕别人看到那个洞,就挂了一幅画挡住了那个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