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民警询问周斯方:“你为何被传唤到派出所?”周斯方回答很爽快:“因为我偷窥他人隐私。” 警察问:“那你为何要挖这个洞?”周斯方答:“想偷看那对小夫妻在干什么。” 当警察问周斯方为什么要偷窥时,周斯方居然答:“好奇。” 警察又问:“你偷看时看到什么?”周斯方答:“看到小夫妻俩在床上看电视,有时在床上接吻,还有就是日常起居。” 警察再问:“你一般在什么时间段偷看?”周斯方:“晚上七、八点左右。”当警察问到一共偷看过多少次时,他说忘记了。
当天,在周斯方对偷窥事实承认后,派出所又进行调查取证,赴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证实陆明夫妇房间的东墙壁一块隔板下方有一个明显的大洞,在该大洞中间有一个小洞,直径为0.5厘米,水泥材质,该小洞呈贯通状,光线贯穿东西两间房间,直通东面周斯方房间,在周斯方房间该洞相应位置,挂了一幅画,并且该小洞的贯穿角度指向陆明夫妇的床。
经警方查证,周斯方在偷窥时并未召集其他人,也未将偷窥内容进行散播,因此还未构成刑事犯罪。派出所认为周斯方有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随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之规定,对周斯方以侵犯他人隐私的名义作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周斯方当天向派出所缴纳了200元罚款。
“每次我都害怕被发现,每一次到夜晚来临时我又忍不住去偷窥,我该怎么办?我知道我这样不道德,我真的控制不了自己!” 周斯方说。
因偷看被告上法庭 老房东称偷窥无罪
之后,陆明夫妇与周斯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果。
2006年4月27日,陆明夫妇向上海市金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房东周斯方赔偿夫妇俩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和为此案支出的律师费2200元.
在起诉的同时,因涉及本案事实曾由公安人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对周斯方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告陆明夫妇向法院申请调取有关材料,被告周斯方也为此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诉讼中,周斯方因不服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6月1日向金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法院裁定对周斯方侵犯隐私权一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