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法则”( Yahoo’s Law)是1998年7月10日,由著名的IT网上杂志UPSIDE主编Richard L. Brandt在《雅虎法则》一文中正式提出的。“雅虎法则”是指:“只要雅虎继续控制着挑战所有历史先例和逻辑的价格/收入比,互联网将继续是你投放金钱的巨大场所”。(I call it Yahoo′s Law. “The Internet will continue to be a great place to put your money as long as Yahoo continues to command a price/earnings ratio that defies all historical precedent and logic.”)
所谓“泡沫”,实际是由个人信息“央行”发行信息“货币”造成货币价值由绝对价值变为相对价值的过程,相当于一次信息“通货”膨胀(也就是我们前面说的资本膨胀)。历史地看,信息“通货”膨胀的客观作用,是对货币市场(MV)进行一次价值再分配,将新增发部分,投向朝阳产业。具体说,这种转移的目标,是将GDP中工农业与信息产业的比例,强制性地调整到历史认为合适的比例上。泡沫的数量,与GDP中这种产业价值转移的数量严格对应。也就是说,那些网络公司,正被历史当枪使,“无辜”地被迫接受天上掉下来(实际是从夕阳产业转移出来,并从GDP比例指针中划拔进来)的大量MONEY,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这一历史任务。有人比附“工业革命”,给这一过程起了个好听的名字,叫“信息革命”。这就是网络股市场价值来源的秘密。显然,掉下来这些钱,与公司的财务收益并无直接关系。所以“雅虎法则”把网络公司当作一个从外边接钱的“容器”( a great place),而不是内生财务收益的地方,这就是“雅虎法则”揭示的网络股秘密。